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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今日起灾区群众可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1% | |||||
文章来源:四川日报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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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安居房,最高可申请10万元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因震灾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、并已领取当地政府发放的住房资金补助的公积金缴存人,原址自建住房或购买安居房、经济适用房和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普通商品住房(含限价房),其领取的住房补助资金全部用于购(建)房首付款后,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。 省建设厅公积金处处长孟辉表示,震后,为解决城镇无房户的居住问题,我省提出了建设安居房等新思路。根据相关规定,安居房参照经济适用房政策,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40—80平方米,以6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户型为主。综合各种因素,一套住房需要10多万元,所以制定每套安居房住房公积金最高可以申请10万元。 8年优惠期内,贷款利率优惠1个百分点 贷款利率优惠的优惠期为8年(即从签订借款合同始至8周年止),优惠期内贷款利率在当时的法定利率基础上优惠1个百分点。优惠期满后执行法定利率。 除险加固也可以申请公积金短期贷款 震灾后,自住住房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为中等以上破坏需除险加固、并已领取当地政府发放的住房加固补助的公积金缴存人,如不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,可申请不超过个人负担加固费用的公积金个人住房短期贷款。 此外,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公积金缴存人,只能以家庭为单位在原住房所在县(市、区)购买、自建或租住一次(一处)自住住房。因异地重建或灾后移民迁入本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,符合条件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同等享受以上优惠政策。(记者 王代林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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